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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牢记的四大细则,不懂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今年是宅基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了,原则上来说,农村各地的宅基地都应该确权好。在宅基地确权前,一般来说需要懂得一些细则,不然会走很多弯路,下文小编将给大家讲几个必须注意的细则,不懂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牢记的四大细则,不懂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一、“一户多宅”分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牢记的四大细则,不懂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二、不动产产权证书“发新停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三、超面积,按时间分阶段依法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牢记的四大细则,不懂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四、妇女婚嫁、农民进城落户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几个农村宅基地确权需牢记的四大细则了,之前不懂的朋友可以仔细看看本文,牢记在心里哦!

来源:乡村住宅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