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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按规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不惹麻烦 - 文章专栏 - 模袋云

  在农村,很多人对法律法规没有意识,从而随意选址建房,并不知道随意选址的后果是遭到拆除,有关部分上门警告也不听从,那么只要拆除是按规定程序,群众就必须接受后果,找麻烦也没用,那么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是什么呢?

在农村按规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不惹麻烦

  一、应该严格依法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建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并按规定执行拆除工作。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5、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6、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7、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8、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9、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10、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因此遇到违法建筑,一定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群众才不会找麻烦,并且判断是否违法建筑也一定要严格慎重做出判决。

来源:乡村住宅在线